致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及相关消防主管部门:
我们此前投诉的“居民楼下餐饮油烟扰民”问题,已收到贵单位的回复。我们感谢有关部门的初步调查,但对于回复中避重就轻、逻辑矛盾、且未能解决实质问题的结论,我们表示无法接受。现对回复内容进行逐一反驳,并重申我们的合法诉求。
涉及门店:陕西秦*风味小吃、洪*鱼米乡
一、 70年产权住宅楼下开设餐饮的法律禁区
贵单位回复称“翡翠星光园为商住综合楼,其房产性质符合商业用途规定”,此说法模糊了概念,试图以“商住综合楼”的模糊定位,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禁止性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1. 上位法是重点:根据房产证标注,仅该地块土地性质属于商住综合用地,而翡翠星光园作为拥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居民住宅楼。其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对居民住宅楼和未设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的餐饮项目下达了“禁止令”。故,底层商铺位于住宅楼下,不得开设餐饮项目,完全适用于该条款。
2. “专用烟道”是关键:请贵单位明确公示:该楼栋在原始规划设计时,是否为餐饮业态预设了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专用烟道(非普通排风管)?如果没有,那么依据上述法律,在此开设餐饮本身即为违法,无论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发放,不能超越国家强制性环保法规。
二、 关于“消防逃生通道”的定性与管理
贵单位以“该门实为消防逃生通道”为由,拒绝了永久封闭的诉求。然而,现场事实与这一理由构成了悖论:
· 悖论一:若真是消防逃生通道,则营业时必须保持畅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然而,贵单位又要求商户“营业时关闭门窗,做好密闭工作”。这形成了一个荒谬的局面:
· 如果商户听从指令,在营业时关闭此门,则构成了对消防逃生通道的“封闭”,这是明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 如果商户为保证通道畅通而开门,则油烟直接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且违背了执法要求。
· 悖论二:若此门可因经营需要日常开启,则它实质上是“后厨通道”而非纯粹的“消防通道”。
现场情况正是如此:该门被长期用于员工通行、货物搬运,导致油烟直排花园。一个真正的消防疏散门,应是常闭式防火门,仅在紧急时开启,而非作为日常经营通道。
我们的核心质疑是:请贵单位明确认定,此门究竟是必须保持瞬时畅通的“生命通道”,还是一个可以日常使用的“后厨通道”?二者只能选其一。 如果是前者,必须立即制止商户任何形式的占用和常开行为;如果是后者,则因其直接导致油烟扰民,必须予以永久封闭。
三、 承诺落空,污染持续
1. “要求”不等于“做到”:回复中“要求营业时关闭门窗”、“定期清洗”、“出具检测报告”等,均停留在口头警告层面。事实上,两家餐馆后厨门长期敞开,油烟刺鼻问题从未缓解。这证明商户并未遵守要求,仅是口头答应,而贵单位也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和处罚措施。尤其是秦*风味小吃店,炒制臊子的时候气味十分刺鼻。
2. 检测报告缺失:我们未见到任何由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进行检测的、合格的油烟排放报告。在报告公示之前,所谓“符合相关规范”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且贵单位表示让商家出具检测报告的说法更是荒谬,商家只会选择在非高峰期、非猛火状态下出具报告,这已是常见操作。
四、 我们的诉求
1. 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请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对两家餐馆的设立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查,并公示该建筑是否存在“餐饮专用烟道”的规划设计证明。对于长期不履行密闭承诺、油烟超标的商户,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业整顿。
2. 明确消防通道性质并采取行动:请消防主管部门对该后门进行权威定性。若为消防通道,则责令商户立即停止占用,并确保其作为常闭式防火门的功能;若不为消防通道,则同意居民诉求,予以永久封闭,杜绝油烟外泄。
3. 召开多方协调会:由街道牵头,组织商户、物业及环保、消防、市监部门共同参加,现场解决问题,制定改正违法行为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