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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需于民] 投诉龙华区无证中介租房失联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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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帖
发表于 2026-4-2 11: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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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实名举报:
我在龙华区被无房地产经纪从业登记、无资质、无备案的个人中介招揽租房,被骗取押金,中介事后失联逃避责任。
我已向龙华区住建局提交全部证据:中介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违法事实清楚、主体明确。
该中介无证非法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私自收取押金,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深圳市住房租赁相关管理规定》,属于明确行政违法,并非单纯民事纠纷。
但龙华区住建局:
1. 以联系不上中介为由,拒不依法立案调查
2. 拒不按法定程序公告送达、作出行政处罚
​3. 拒不将无证中介列入信用黑名单、行业禁入
​4. 反复推诿,称属于民事纠纷让自行起诉,拒不履行监管职责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失联、逃避调查为由拒绝履职,可公告送达、依法处罚。
恳请上级部门、媒体督办:
1. 责令对无证中介立案查处
​2. 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记入信用黑名单
3. 维护租房市场秩序,保护百姓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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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楼
发表于 2026-4-3 14:23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市民:
  您好,关于您在深圳论坛上反映的情况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无证“中介”非法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私自收取押金,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确的定义了房地产经纪;第八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包含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需要通过职业考试。
  经我局工作人员核实,在深圳市中介协会的星级评价平台中,结合您提供的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的“周某强”信息,查无此人,即该人员不是从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并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适用对象。
  关于您与自然人“周
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您与“周强”进一步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据合同或相关约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关注与监督!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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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15:40 |只看该作者
基层治理的深层逻辑,不是“如何快速解决已发生的矛盾”,而是“如何让矛盾不发生、少发生”。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2794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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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16:53 |只看该作者
人家都找不到, 你想让住建局干嘛,为你一个人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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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2 17:09 |只看该作者
qw351

人家都找不到, 你想让住建局干嘛,为你一个人服务吗?

找住建没错的。机构改革后,原房管局已并入住建局。故住建局的行政权力清单中,就有管理售房机构、租房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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